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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花执字第0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克与石俊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花执字第00180-4号申请执行人:胡克,男。被执行人:石俊,男。关于胡克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俊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俊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其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