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弘顺福瑞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弘顺福瑞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8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季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洋,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津弘顺福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守信,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兴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弘顺福瑞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特圣奥商厦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公证处作出(2015)津南开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对(2015)津南开证经字第158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执行证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执行证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公证处(2015)津南开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辰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