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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1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秦世亿与苏建兵、温水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世亿,苏建兵,温水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048-2号申请执行人秦世亿,女,汉族。被执行人苏建兵,男。被执行人温水芬,女。关于秦世亿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温水芬在中国银行615853237286CNY账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温水芬在中国银行615853237286CNY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