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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晖与象山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晖,象山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159号申请执行人:周晖。被执行人:象山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蔡明亮,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晖与被执行象山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特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晖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支付利息223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293元。2015年8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象山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截至目前,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支付利息223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29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晖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