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333号原告冉某某,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8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本院收取38元,免予收取2400元。代理审判员 龙 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昌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