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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新沂市惠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运利,第三人臧秀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惠隆商贸有限公司,王运利,臧秀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新沂市惠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一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运利。第三人臧秀丽。委托代理人徐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惠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运利,第三人臧秀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沂市惠隆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新沂市惠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周贞红人民陪审员  杜 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肖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