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新沂市惠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运利,第三人臧秀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惠隆商贸有限公司,王运利,臧秀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新沂市惠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一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运利。第三人臧秀丽。委托代理人徐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惠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运利,第三人臧秀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沂市惠隆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新沂市惠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周贞红人民陪审员 杜 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肖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