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7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485号原告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晓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