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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7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485号原告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晓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