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兵团与罗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王兵团。被执行人:罗威。申请执行人王兵团与被执行人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威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248号阳光100小区××幢××单元××室房产一处。现因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兵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威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248号阳光100小区××幢××单元××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建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