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6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与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55-3号原告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恒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亚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65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现因原告已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赵晓敬代理审判员 谢天琨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