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折价款5万元,执行6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13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