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良标诉何集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何良标被告何集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良标与被告何集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良标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良标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良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依法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何良标承担。审 判 员 孙文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