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秀芹、李钦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秀芹,李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651-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95号法定代表人耿秉正,理事长。被执行人孙秀芹,女,汉族。被执行人李钦军,男,汉族。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秀芹、李钦军应承担债务30万元,已履行0元,尚欠债务30万元及利息。经查询,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