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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彭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赤壁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覃鹤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