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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玉霞与闫东利、孙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霞,闫东利,孙正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张玉霞,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闫东利,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兴县。被告:孙正涛,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霞诉被告闫东利、被告孙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霞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张玉霞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