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薛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3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个体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薛某在乐清市虹桥镇吴宅村D21-A073的暂住处内摆放麻将桌召集参赌人员,以“湖南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共抽取头薪至少人民币18000元以上。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已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民币50元、麻将一副、现金移送单、扣押清单、照片、现金移送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刘某、詹某、蒋某、熊某、季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上缴赃款,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薛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随案移送违法所得18050元、麻将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晓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