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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武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武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杨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黄国宝,江西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喻某某,女。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岸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宝、被告喻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3日生育女孩杨某乙,2014年3月31日生育女孩杨某丙。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喻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3日生育女孩杨某乙,2014年3月31日生育女孩杨某丙。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庭审中,原告杨某甲称双方自2014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喻某某对此表示否认,并称双方自2015年7月开始分居。案经调解无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两个小孩。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并且,双方婚生小孩尚小,其健康成长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故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喻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岸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鹏飞-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