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申坤与王家强、日照市润盈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918号申请执行人:申坤。被执行人:王家强。被执行人:日照市润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峤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家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申坤与被执行人王家强、日照市润盈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坤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莒民初字第4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家强、日照市润盈机械有限公司付还借款50万元并承担保全费302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家强、日照市润盈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峤山镇驻地的房屋十间及土地租赁使用权,现查封期限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家强、日照市润盈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峤山镇驻地的房屋十间及土地租赁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金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余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