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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伍尚洲与黎静林、林家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尚洲,黎静林,林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伍尚洲。委托代理人:钟光武,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静林。被执行人:林家新。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福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伍尚洲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福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黎静林、林家新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林广球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