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8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68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刘 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