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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丙胜与于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丙胜,于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牙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任丙胜,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于震,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任丙胜与被告于震提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齐满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丙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震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丙胜诉称,2014年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其实际经营的聚鑫洗煤厂提供劳务。此期间被告欠付原告3750元劳务报酬未付,2015年7月16日被告就该款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该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于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任丙胜与被告于震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实际经营的聚鑫洗煤厂洗煤作业提供劳务,被告支付相应报酬。2015年7月16日被告就该款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并载明聚鑫洗煤厂欠原告2014年洗煤工资3750元。因原告多次多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75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任丙胜提供下列证据:2015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1份,载明“欠任丙胜2014年洗煤工资3750元”,落款为聚鑫洗煤厂。被告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虽未当庭质证,但本院与其核实情况时被告对原告主张及该证据表示认可并表示该款应由其本人偿还,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支持。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2015年11月11日对被告于震作询问笔录1份,被告自称,2014年其经营聚鑫洗煤厂期间雇佣原告付劳务,并承认原告有部分工资未付,2015年7月16日被告让其会计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并向原告承诺该款由被告本人偿还。原告认为,被告自认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存在。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接受询问作答内容与原告起诉事实基本一致,欠款主体、欠款金额均可以确定,故本院对被告欠付原告3750元劳务报酬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于震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014年,原告任丙胜与被告于震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实际经营的聚鑫洗煤厂洗煤作业提供劳务,被告支付相应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雇佣)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2014年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按约如数给付相应劳务报酬。现被告仍欠原告3750元劳务报酬,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7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任丙胜欠付劳务报酬37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于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满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 松附:本判决适用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三、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