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明国与刘守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国。被执行人刘守祥。刘明国与刘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明国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守祥财产下落及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守祥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明国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王宏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