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其来与朱坤内、林云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来,朱坤内,林云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945号原告:陈其来。委托代理人:李道典,苍南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坤内。被告:林云铺。原告陈其来为与被告朱坤内、林云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其来的委托代理人李道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坤内、林云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其来起诉称:被告朱坤内于2012年5月22日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陈其来借款50000元,被告林云铺自愿为该借款作担保,并出具一欠据给原告。尔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朱坤内对所欠款未予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诉求判令:一、被告朱坤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林云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其来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起诉之日”。原告陈其来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被告人口信息,证实二被告身份情况;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朱坤内于2012年5月22日出具一份借50000元的借据给原告,被告林云铺在保证人一栏中签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朱坤内、林云铺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被告朱坤内、林云铺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坤内于2012年5月22日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陈其来借款50000元,被告林云铺自愿为该借款作担保,并出具一欠据给原告。尔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朱坤内对所欠款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陈其来与被告朱坤内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朱坤内欠原告陈其来人民币5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朱坤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林云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坤内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朱坤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其来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林云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林云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坤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朱坤内、林云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