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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辉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363号原告陈辉,男,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委托代理人陈泓秀,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军,男,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诉被告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覃进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进河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