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谢永林、吴凤翔、曹建华、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谢永林,吴凤翔,曹建华,杨梅,田德英,麦万洪,谢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家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菊,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攀西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被执行人谢永林,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吴凤翔,女,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曹建华,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杨梅,女,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田德英,女,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麦万洪,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谢永军,男,汉族,1960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谢永林、吴凤翔、曹建华、杨梅、田德英、麦万洪、谢永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9090974.06元及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执行中,经本院向国土、房管、工商、银行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9090974.06元及利息、罚息以及诉讼费等。被执行人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谢永林、吴凤翔、曹建华、杨梅、田德英、麦万洪、谢永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金9090974.06元及利息、罚息以及诉讼费等二、终结(2013)成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文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昕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