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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华与莫仕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莫仕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陈华。被告莫仕南,1983年8月10日出出生。原告陈华与被告莫仕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桂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侯明芳、韦清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邓蔚长担任记录。原告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仕南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华诉称,原、被告原是男女朋友关系,被告莫仕南于2013年8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45000元用于购买汽车,后因双方分手,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补立借条给原告,约定于2014年10月25日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归还了10000元,尚欠35000元及利息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一份。被告莫仕南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出书面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是男女朋友关系,被告莫仕南于2013年向原告借款45000元用于购买汽车,后因双方关系疏远,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补立借条给原告,约定于2014年10月25日还清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归还了借款10000元,现尚欠35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原告陈华与被告莫仕南确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还清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仕南应返还尚欠借款本金35000元给原告陈华;二、被告莫仕南应从2014年10月26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以3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陈华;本案受理费676元,由被告莫仕南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6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桂杰人民陪审员  侯明芳人民陪审员  韦清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蔚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