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培清与福建尤迪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培清,陈石祥,福建尤迪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郑培清,男,汉族,1959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石祥,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尤迪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石祥,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培清和被执��人、福建尤迪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兑现了执行款276658.85元,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尤迪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坐落于福安市湾坞镇深安村的一幅土地(电子监管号3509812013B01464),但该土地短期内难以处置。轮候查封了陈石祥名下坐落在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北二里x号(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788896号)、凯兴大厦x室、凯兴小区x号楼602,上述房产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经查,被执行人陈石祥、福建尤迪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46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