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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郑岩与崔小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381号原告郑岩,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郑晓,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崔小岩,无职业。第三人周扬,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雷,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金龙,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岩与被告崔小岩及第三人周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岩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岩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季蕴霞人民陪审员  田路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