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广玺与被执行人孙连有、毕可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玺,孙连有,毕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王广玺,男,194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孙连有,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毕可光,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申请执行人王广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连有、毕可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广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孙连有、毕可光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广玺人民币20352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但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