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鹏、李德芳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鹏,李德芳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鹏,喊名“鸭子”,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乡县;2014年6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诉讼期间被羁押二个月零五日。2015年5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德芳,喊名“蝎子”,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乡县;2015年5月13日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朝勇,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鹏、李德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鹏、李德芳、辩护人杨朝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晚19时许,被告人何鹏相邀被告人李德芳等十余人来到东乡县国会KTV包厢唱歌。在国会KTV工作的黄某经理得知以前来国会KTV消费未付账的被告人何鹏又来到国会KTV消费,便通知公安局民警前来。被告人何鹏得知公安局民警前来KTV,便逃离现场。当晚22时许,被告人何鹏纠集被告人李德芳等十余人手持砍刀再次来到国会KTV,被告人何鹏手持砍刀将国会KTV三楼305包厢内的电视机、收银台里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玻璃等物品砍坏。跟随来的被告人李德芳用脚踢了工作人员凡迟,并将收银台的票据打印机摔坏。经鉴定:国会KTV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8000.32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鹏、李德芳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3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鹏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何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德芳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德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何鹏辨称他没有消费未付账的情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李德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德芳对何鹏砸包厢电视机并不知情,对此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人李德芳只对自己打砸的收银打印机负责;2、被告人李德芳系从犯;3、被告人李德芳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德芳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晚19时许,被告人何鹏邀被告人李德芳等人来到东乡县国会娱乐会所KTV包厢唱歌。国会KTV的经理黄某得知以前来国会KTV消费未付账的被告人何鹏又来到KTV消费,便通知公安民警前来。被告人何鹏得知公安局民警前来KTV,便与其他人离开现场。当晚22时许,被告人何鹏纠集被告人李德芳等十余人手持砍刀再次来到国会KTV,被告人何鹏手持砍刀将国会KTV三楼305包厢内的电视机及保护玻璃砸坏,后又到二楼收银台持刀威胁KTV工作人员凡迟,在旁的被告人李德芳用脚踢打凡迟,被告人何鹏又持刀将收银台的二台电脑显示器、一台打印机、一部电话机、一台信用联社POS机、玻璃等物品砍坏,被告人李德芳也将收银台的票据打印机摔坏。经鉴定:国会KTV被损坏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32元。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何鹏、李德芳与东乡县国会娱乐会所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东乡县国会娱乐会所经济损失8000元并取得谅解。2015年5月9日被告人何鹏、李德芳被抓获归案。另查明,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何鹏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诉讼期间被羁押二个月零五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受理经过。2、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何鹏、李德芳于2015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3、证人黄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他是东乡县国会KTV经理,2015年1月16日晚何鹏带了些人到国会KTV211包厢玩,因何鹏经常到国会KTV唱歌又不付账,他就报警了,民警到后何鹏就跑掉了。到了十点多钟,何鹏就带了七八个人(经黄某辨认其中一人是被告人李德芳,外号“蝎子”)到KTV二楼前台,用刀架在他同事凡迟脖子上,并打了凡迟,他就拉开,何鹏就用刀砸前台,何鹏的几个小弟也一起砸了,砸了前台两台电脑显示器、一台爱普生小票打印机、一台爱普生发票打印机、一台银行刷卡机、一台电话机,前台玻璃,砸了一会就顺着楼梯下去了,到了一楼又用刀砍了一楼的办公室门。何鹏等人走了后他又发现305包厢也被对方砸了,包厢内的的两台电视机、音箱也被他们砸破了。4、证人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她是国会KTV的收银员,2015年1月16日晚7时许李某1到KTV开了211包厢,之后蝎子(经乐某辨认即被告人李德芳)、何鹏也进去玩了。到八点左右公安局的人来查房,何鹏就躲走了,没多久蝎子就过来要求换大包厢,之后他们就换到305包厢了。到十点钟左右,她在收银台听到楼上305包厢有砸东西的声音,没过一会,就看到何鹏拿了一把柴刀带着七八个人从楼上下来,跑到收银台前,用刀指着她,问谁报的警,她说不知道,何鹏就过去掐住旁边她同事凡迟的脖子,另一只手拿刀架在凡迟脖子上,问谁报的警,然后何鹏就带着几个小弟打了凡迟。之后何鹏又拿刀将收银台里面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收银台玻璃等东西砸了。然后何鹏就被李某1等人拉走了,账也没结算。5、证人凡迟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国会KTV主管,李某1到KTV开了211包厢唱歌。到八点多钟警察来查房,没发现什么问题就走了。之后“蝎子”(经凡迟辨认即被告人李德芳)就过来要求换大包厢,之后他们就换到305包厢了。到十点钟左右,他在收银台听到三楼有吵闹声,过了几分钟,何鹏拿了一把砍柴的直刀带着七八个人从楼上冲到二楼收银台前,用刀指着收银员乐某,问谁报的警,乐某说不知道,何鹏就冲过来拿刀架在他脖子上,另一只手掐住他的脖子,问谁报的警,并想砍他,被李某1拉住了,何鹏旁边的“蝎子”就冲过来踢了他两脚并打了他一拳,其他男子也准备过来打他,被李某1挡住了。之后何鹏又拿刀将收银台里面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物品砸了。然后何鹏等人就跑掉了。收银台两台电脑显示器、一台爱普生小票打印机、一台爱普生发票打印机、一台农村信用联社POS机、一台电话机、前台玻璃被砸坏了。305包厢内的两台电视机、电视机保护玻璃也被他们砸坏了。他记得发生这事前,何鹏有一次在他们国会KTV消费没给钱,是290元包厢费。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6日晚上,她和老公何鹏到国会KTV一个包厢去唱歌玩,她见包厢内蝎子等人也在。他们在包厢玩了一会,有人说公安局的人来了,他们大家就散了,一起出了国会KTV,然后她和何鹏、蝎子就去吃烧烤,吃完何鹏送她回家后就又出去玩了。她在家休息时接到朋友电话说何鹏砸了国会KTV前台的东西。7、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及物品毁损情况。8、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证明国会KTV被损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32元。9、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何鹏、李德芳与东乡县国会娱乐会所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国会娱乐会所经济损失8000元,东乡县国会娱乐会所对何鹏、李德芳予以谅解。10、处警经过证明公安民警因接到东乡县国会KTV工作人员报案称前段时间消费未付账的何鹏正在国会KTV包厢唱歌,要求民警处理,随出警赶赴现场处理,但发现何鹏等人已离开。1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作案工具砍刀未找到。12、被告人何鹏供述,2015年1月16日晚他和老俵李某2、朋友李某3等人在一起吃完饭时喝了好多酒,之后李某2就带他到国会KTV去唱歌、喝酒,后来他和李德芳砸了305包厢的电视机并打了人。因当晚他喝醉了酒,具体的事由、经过不记得。13、被告人李德芳供述,2015年1月16日晚7点多钟,何鹏叫了他及二十来个朋友在国会KTV唱歌,玩了个把小时,有人说谁报了警,估计他们有些人有案子,他和何鹏等人就全部离开了国会KTV。之后他就和李某2等人在外吃烧烤时,何鹏打电话说找他有事,后就开车来接他,当时车里已有六七个人,之后就来到国会KTV楼下,何鹏就先拿了一把砍刀往楼上跑,他和其他人也跟着上楼。他走到二楼时,何鹏就下来了,后听何鹏说到三楼305包厢用刀砍坏了电视机。何鹏到二楼吧台时,又用直刀将吧台的电脑等物品砸坏,他在边上也将吧台上的一台验钞机也摔了,之后他们就离开了。14、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出生时间,作案时均已成年。15、现实表现证明、本院(2014)东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6月被告人何鹏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诉讼期间被羁押二个月零五日。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合法、有效、充分,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鹏、李德芳为发泄不良情绪,逞强耍横,任意公然损毁他人财物,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鹏、李德芳的犯罪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两被告人无理取闹,无事生非,任意公然损毁他人财物,扰乱被害单位的经营秩序,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竞合,应从一重罪即寻衅滋事罪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鹏纠集他人并积极实施任意损毁财物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德芳受邀参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德芳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鹏、李德芳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德芳只应对其损毁的财物承担责任,对何鹏损毁的财物不应承担责任,经查,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德芳在坐何鹏驾驶的车去国会KTV时就知道是要去惹事找对方麻烦,何鹏在现场损毁财物的犯罪行为没有超出李德芳的犯罪故意,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何鹏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两罪并罚。据此,对被告人何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德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撤销本院(2014)东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何鹏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二、被告人李德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任国审 判 员 姚义良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