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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156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