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156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