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浏阳市花炮市场祥盛综合经营部、浏阳市黄金潭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花炮市场祥盛综合经营部,浏阳市黄金潭造纸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5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花炮市场祥盛综合经营部。经营者李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纪军,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黄金潭造纸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涂绍华,厂长。委托代理人郭伟,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上诉人浏阳市花炮市场祥盛综合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浏阳市黄金潭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浏阳市花炮市场祥盛综合经营部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浏阳市花炮市场祥盛综合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浏阳市花炮市场祥盛综合经营部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上诉人浏阳市花炮市场祥盛综合经营部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霞审 判 员 游慧艳代理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