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能志与余湘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能志,余湘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李能志,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湘庭,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能志与被告余湘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能志于2015年11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余湘庭已将借款归还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能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慧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卿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