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蔡立朋与王孝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立朋,王孝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蔡立朋,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被执行人王孝和,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明水县永久中心小学教师,住明水县。申请执行人蔡立朋诉被执行人王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明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立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孝和已用工资款给付10000.00元,下余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春审判员 孙立武审判员 任立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