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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蔡立朋与王孝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立朋,王孝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蔡立朋,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被执行人王孝和,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明水县永久中心小学教师,住明水县。申请执行人蔡立朋诉被执行人王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明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立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孝和已用工资款给付10000.00元,下余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春审判员  孙立武审判员  任立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