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宋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宋某某,男,灵石县两渡镇居民。被告宋成某,女,灵石县两渡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宋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冀俊将审判员 梁振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