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6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士刚与岳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刚,岳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6807号原告刘士刚,男,1973年7月1日出生。被告岳振刚,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刚诉被告岳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刚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士刚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刚撤回对被告岳振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