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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6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士刚与岳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刚,岳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6807号原告刘士刚,男,1973年7月1日出生。被告岳振刚,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刚诉被告岳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刚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士刚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刚撤回对被告岳振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