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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邯郸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丛执字第5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郭玉香审 判 员 李道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红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