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东拓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腾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东拓测绘有限公司,南京腾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商初字第2101号原告南京东拓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23号利奥大厦1021室。法定代表人韦正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腾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30-9室。法定代表人胡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东拓测绘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东拓公司)诉被告南京腾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腾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拓公司委托代理人柴进、被告腾拓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拓公司诉称:被告腾拓公司系从事测绘产品的经销商。2014年4月至9月,腾拓公司总经理胡中华分三次向原告购买拓普康测绘产品,货款共计86678元。腾拓公司仅于2015年6月支付11000元。2015年6月25日,胡中华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5678元,承诺于2015年7月10日前支付;如逾期,则每月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告腾拓公司未按承诺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腾拓公司向东拓公司支付货款75678元及违约金1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腾拓公司承担。为支持其诉求,原告东拓公司提供销售单、对账单、欠条及情况说明1组。被告腾拓公司辩称:对所欠货款数额没有异议。因腾拓公司的货款没有及时收回,致未能按承诺期限付款。因承诺出具时,对货款回笼情况较为乐观,对于违约金没有过多考虑,每月5000元违约金过高。被告腾拓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腾拓公司对原告东拓公司提供的各项证据,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东拓公司与被告腾拓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2014年4月8日、7月25日、9月9日,被告腾拓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中华分三次向原告东拓公司采购全站仪等测绘仪器设备,货款共计86678元。腾拓公司支付了11000元。2015年4月22日,原告东拓公司与被告腾拓公司对账,胡中华于2015年6月25日在对账单上加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5678元,承诺于2015年7月10日前支付;如逾期,则每月支付违约金5000元,逾期达三个月以上,东拓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审理中,因双方对违约金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致协议不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销售单、对账单、欠条等证据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东拓公司与被告腾拓公司虽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均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东拓公司已经履行货物交付义务,被告腾拓公司应当按约定付款。被告腾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腾拓公司未按其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每月5000元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因原告仅主张三个月的违约金,考虑到被告违约事实及逾期期限,本院将违约金调至1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腾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东拓测绘有限公司货款75678元及违约金1万元,合计85678元;二、驳回原告南京东拓测绘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33元,由被告南京腾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陆晓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