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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刘光平,王玉珍,李金成,刘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主要负责人:韩磊,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富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光平。被执行人:王玉珍。被执行人:李金成。被执行人:刘光荣。本院在执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申请执行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刘光平、王玉珍、李金成、刘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公证处(2015)临邑证经字第12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