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程素珍申请执行孙华燕、陈晓华其他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素珍,孙华燕,陈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1288号申请执行人程素珍,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雨诺,双流县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华燕,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晓华,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程素珍申请执行孙华燕、陈晓华其他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素珍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0月18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令,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晓华已履行了全部案款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孙华燕正在服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