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柯兵女与李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柯某。委托代理人:陈丽虹、卢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柯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经同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茂名市茂南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育有一儿名为李某乙。原告与被告双方没有共同的债务和财产。婚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比较和睦,但自2006年起双方开始出现矛盾,2008年起矛盾更加恶化,双方经常争吵,被告甚至暴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暴行,于2013年开始搬出茂名市区租房住,与被告分居生活。但被告多次到原告工作处及租住处暴打原告,甚至用摩托车防盗锁打原告的头部,撕扯原告的头发,致使原告伤痕累累。原告起初为了孩子的成长和家庭的完整而努力挽救这段婚姻。但被告不仅经常暴打原告,甚至经常拿着刀到原告的娘家及其妹妹家恐吓、威胁其家人,原告及其亲戚朋友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均受到严重的威胁,双方矛盾严重恶化,总是恶言相对,夫妻间的信任与尊重荡然无存,夫妻间的感情也已完全破裂。婚生儿子李某乙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且被告有稳定的生活经济来源,而原告在外工作不稳定,也没有固定住处,为儿子今后的成长和教育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儿子自身的年龄、儿子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等因素,判决儿子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更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综上,原告与被告结婚前虽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双方深入理解后矛盾不断,长期以来恶劣争吵和打架行为已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判决婚生儿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同事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和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使双方沟通不畅,时有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致成纠纷。庭审中,原告主张曾被被告殴打4到5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相互尊重、信任,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事务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实属不易,双方应珍惜彼此的感情。原、被告的子女年龄尚幼,非常需要父母的照顾与关爱,双方均有义务为子女提供一个有利于其生活、成长的家庭环境。婚后双方虽因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能够理性面对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相互尊重和理解,加强交流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柯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