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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建英与天津科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英,天津科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784号申请执行人赵建英。被执行人天津科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建英与被执行人天津科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7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