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五金与张毛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五金,张毛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张五金,退休工人。被告张毛四,工人。委托代理人王银花。原告张五金与被告张毛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五金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毛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五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五金负担。审判员 任联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