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石索与湖北省利川���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石索。被执行人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利川市金利路6号。法定代表人唐远清。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石索申请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石索案款202870.0元,承担执行费2943.0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湖北省利川市佛宝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利川执���第003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修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承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