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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国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091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璟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国生。上列当事人之间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6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296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