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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陈源、曾令池、陈有桂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陈源,林燕,曾令池,陈有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111号。负责人:陈汉榕,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家梅,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被告:陈源,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被告:林燕,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被告:曾令池,男,1976年2月3日出生。被告:陈有桂,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被告陈源、曾令池、陈有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劲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晓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