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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执字第1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万华申请执行常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华,常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1159-9号申请执行人万华,女,生于1979年8月25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常长亮,男,生于1983年11月3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常长亮在十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6.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12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常长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长亮及其家庭成员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执行人常长亮及其家庭成员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的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