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莫娟英与陈伙基、陈业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娟英,陈伙基,陈业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莫娟英,女,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伙基,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业佳,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莫娟英与陈伙基、陈业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伙基、陈业佳应于2015年6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和利息(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申请执行人莫娟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5199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到辖区内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实被执行人陈伙基在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有多个账户,最多的只有存款18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在广发银行罗定支行、在中国银行罗定支行开设的账户分别有存款571元、4890元、402元和867元,陈业佳在工商银行罗定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121元,还查实被执行人陈伙基对位于��定市电塔西三巷16号的房地产享有权利,但已办理了抵押贷款。此外,未查实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案[(2014)云罗法执字第702号]对被执行人陈伙基位于罗定市泷洲南路3号第贰幢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申请参与债权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款项54801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上述本院所查实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作处理,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参与了对被执行人陈伙基位于罗定市泷洲南路3号第贰幢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的拍卖款的分配,对本院查实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作处理,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6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荣钊代理审判员 王节林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