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杜广超诉贾庆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超,贾庆真,伊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913号原告杜广超,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贾庆真,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伊帆,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超与被告贾庆真、伊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伊帆所有的鲁Q7XX**号“长城牌”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鲁Q0X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