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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杜广超诉贾庆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超,贾庆真,伊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913号原告杜广超,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贾庆真,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伊帆,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超与被告贾庆真、伊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伊帆所有的鲁Q7XX**号“长城牌”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鲁Q0X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