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柳与被告毛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何柳,女,1990年11月4日生,满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东方顺村村民。被告毛乐,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方顺桥村村民。原告何柳与被告毛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柳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现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何柳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柳负担。审判员 孙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