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委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裴小芳、张玲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裴小芳,张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委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法定代表人连绍辉。被执行人裴小芳。被执行人张玲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西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10时00分至2015年9月1日10时00分依法在司法淘宝网对被执行人裴小芳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桂花城荷风苑3幢2单元604室房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号,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09﹥第001571**号)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并于2015年9月30日10时00分至2015年10月1日10时00分在司法拍卖网对被执行人裴小芳上述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最终买受人刘文西(身份证号:××)于2015年10月1日10时12分04秒以人民币1122313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裴小芳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桂花城荷风苑3幢2单元604室房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号,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09﹥第001571**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文西(身份证号:××)所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刘文西;二、买受人刘文西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买受人刘文西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哲 微信公众号“”